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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决定书文号 川市监凉木罚字[2020]8号
    违法行为类型 经营超保质期食品
    行政处罚内容 依据《四川省食品小作坊、小经营店及摊贩管理条例》第四十一条的规定给予以下行政处罚:1、警告;2、处罚款人民币500元(大写:伍佰元整);3、没收涉案的超过保质期食品。
    处罚决定日期 2020-05-11
    决定机关 木里藏族自治县市场监督管理局
    法定代表人 -
    备注 所报材料真实合法,一切责任由当事人自负。
    vip