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政处罚详情
决定书文号 | 川市监凉木罚字[2020]8号 |
违法行为类型 | 经营超保质期食品 |
行政处罚内容 | 依据《四川省食品小作坊、小经营店及摊贩管理条例》第四十一条的规定给予以下行政处罚:1、警告;2、处罚款人民币500元(大写:伍佰元整);3、没收涉案的超过保质期食品。 |
处罚决定日期 | 2020-05-11 |
决定机关 | 木里藏族自治县市场监督管理局 |
法定代表人 | - |
备注 | 所报材料真实合法,一切责任由当事人自负。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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