失信被执行人详情
失信被执行人 | 南京远成快运有限公司 |
法定代表人 | - |
身份证号码 / 组织机构代码 | 9132011530****882J |
执行依据文号 | (2019)苏0891民初1326号 |
案号 | (2020)苏0891执恢1211号 |
作出执行依据单位 | 淮安经济技术开发区人民法院 |
执行法院 | 淮安经济技术开发区人民法院 |
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 | 全部未履行 |
立案日期 | 2020-11-02 |
发布日期 | 2021-04-15 |
已履行 | 暂无 |
未履行 | 暂无 |
省份 | 江苏 |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 | 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 |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 一、被告南京远成快运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后十五日内,向原告淮安普洛斯仓储设施有限公司支付欠款715716.83元并承担逾期付款违约金(分别以10万元为基数,自2019年3月1日起算;以15万元为基数,自2019年4月1日起算;以10万元为基数,自2019年5月1日起算;以155716.82元为基数,自2019年5月31日起算;以21万元为基数,自2019年7月1日起算。上述违约金均计算至被告实际付清欠款之日,按中国人民银行发布的同期同类贷款利率的1.3倍计算)。二、驳回原告淮安普洛斯仓储设施有限公司其他诉讼请求。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6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11443元,公告费600元,合计12043元,由被告南京远成快运有限公司负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江苏省淮安市中级人民法院,同时根据《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的有关规定,向该院预交上诉案件受理费(收款人:江苏省淮安市中级人民法院,开户行: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淮安清江浦支行,账号:6232636100125972433)。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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