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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失信被执行人 驻马店市桑达不动产投资咨询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 桑国锋
    身份证号码 / 组织机构代码 584352885
    执行依据文号 (2015)驿民初字第6151号
    案号 (2016)豫1702执955号
    作出执行依据单位 驻马店市驿城区人民法院
    执行法院 河南省驻马店市驿城区人民法院
    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 全部未履行
    立案日期 2016-04-11
    发布日期 2016-04-13
    已履行 -
    未履行 -
    省份 河南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 其他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判决如下: 一、限被告桑国锋、杨冬霞于判决生效后十日内返还原告张凤勤借款109万元。 二、限被告驻马店市桑达不动产投资咨询有限公司于判决生效后十日内返还原告张凤勤借款119.38万元。 如果被告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25070元,减半收取12535元,被告桑国锋、杨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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