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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决定书文号 浔人社罚决字﹝2019﹞24号
    违法行为类型 浙江湖州市建工集团有限公司未及时足额支付劳动报酬案
    行政处罚内容 依据《浙江省企业工资支付管理办法》第三十五条:“企业未按时足额支付工资或者克扣工资的,由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责令限期改正,拒不改正的,处1万元以上3万元以下的罚款;”的规定,决定给予当事人罚款人民币壹万五仟元的行政处罚。
    处罚决定日期 2019-12-21
    决定机关 南浔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法定代表人 -
    备注 所报材料真实合法,一切责任由当事人自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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