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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决定书文号 湖开公(消)行罚决字〔2018〕0076号
    违法行为类型 浙江湖州市建工集团有限公司施工现场未落实消防安全措施案
    行政处罚内容 现查明位于吴兴区红旗路与二环西路交叉口由浙江湖州市建工集团有限公司负责施工和管理的梦想城施工现场存在未落实消防安全措施的违法行为,经责令限期改正逾期未改,违反了《浙江省消防条例》第三十一条之规定。根据《浙江省消防条例》第六十条,决定给予浙江湖州市建工集团有限公司负责施工和管理的梦想城施工现场责令停止施工,并处罚款人民币捌仟元整的处罚。执行方式和期限:限你单位于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对浙江湖州市建工集团有限公司负责施工和管理的梦想城施工现场停止施工,并在十五日内将罚款交至湖州市八里店镇工商银行八里店支行(账户名:湖州市吴兴区财政局非税收入汇缴结算户(吴兴消防),帐号:1205260529100016405)。作出行政处罚的机关名称及日期:湖州市公安消防支队经济开发区大队 2018年7月16日。
    处罚决定日期 2018-07-16
    决定机关 湖州经济技术开发区区公安分局
    法定代表人 -
    备注 所报材料真实合法,一切责任由当事人自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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