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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决定书文号 湖吴执(一)罚决字〔2018〕第864号
    违法行为类型 浙江湖州市某某集团有限公司施工单位未采取对施工工地洒水抑尘、冲洗地面等有效防尘降尘措施案
    行政处罚内容 当事人于2018年5月29日在湖州市埭溪镇工业园区美妆小镇科创中心项目工地内未采取洒水抑尘、冲洗地面等有效措施防尘降尘,致使扬尘污染,于2018年5月29日10时20分被本局查处。当事人的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六十九条第三款的规定,已构成施工单位未采取对施工工地洒水抑尘、冲洗地面等有效防尘降尘措施行为。当事人的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六十九条第三款的规定,已构成在施工单位未对施工工地洒水抑尘、冲洗地面等有效防尘降尘措施行为。鉴于案发后当事人积极配合调查,并按本局要求及时改正违法行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一百一十五条第一项之规定,现决定对当事人作出如下行政处罚:罚款人民币30000元。
    处罚决定日期 2018-06-19
    决定机关 区执法局
    法定代表人 -
    备注 所报材料真实合法,一切责任由当事人自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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