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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决定书文号 虞土资监【2018】16号
    违法行为类型 上虞杭州湾滨海新城投资开发建设有限公司非法占地建造观景亭和管理房案
    行政处罚内容        经查实,你单位于2016年10月开始未经依法批准,擅自占用上虞海涂九六丘国有土地建造观景亭和3处管理房。至调查时,这些建造物已建成,上述4处共计占用海涂国有土地面积945.05平方米(建筑面积900平方米),土地性质为农用地,其中耕地945.05平方米。经审核,所占用的土地位于上虞海涂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确定的限制建设区,不符合上虞海涂土地利用总体规划。上述行为已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第二条第三款、第四十四条第一款之规定,属非法占用土地的行为。上述违法事实有下列证据证实:1.2018年3月21日被委托人冯益明询问笔录一份,承认了未经依法批准,非法占用海涂九六丘土地的违法事实。2.2018年3月12日现场照片四张、2018年3月21日现场勘测记录及违法用地现状图各一份。证明了案发现场的真实情况,包括现场位置、占地面积等。3.绍兴市上虞杭州湾滨海新城投资开发建设有限公司营业执照复印件、法人项岳源和委托人冯益明身份证复印件各一份。证明被处罚人的主体资格、身份情况。我局己于2018年4月3日依法向你单位进行了行政处罚(听证)告知,你单位逾期未进行陈述、申辨、听证。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第七十三条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实施条例》第四十二条之规定,经研究,决定处罚如下:责令退还非法占用的945.05平方米的海涂国有土地,限期于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自行拆除在非法占用的945.05平方米土地上新建的建筑物和其他设施,恢复土地原状,处以非法占用土地每平方米25元的罚款,计人民币贰万叁仟陆佰贰拾陆元贰角伍分(¥:23626.25元)。本决定书送达当事人,即发生法律效力。如不服本处罚决定,可以在接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提交复议申请书及副本两份,向绍兴市国土资源局或上虞区人民政府申请复议,也可以在六个月内直接向人民法院起诉。期满既不申请复议又不起诉,也不履行的,我局将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处罚决定日期 2018-04-19
    决定机关 区国土局
    法定代表人 -
    备注 所报材料真实合法,一切责任由当事人自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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