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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失信被执行人 永新县浦创矿业有限责任公司
    法定代表人 -
    身份证号码 / 组织机构代码 9136083077****084N
    执行依据文号 赣08民初39号
    案号 (2018)赣08执242号
    作出执行依据单位 吉安市中级人民法院
    执行法院 吉安市中级人民法院
    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 全部未履行
    立案日期 2018-09-25
    发布日期 2019-01-31
    已履行 -
    未履行 -
    省份 江西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 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判决如下: 一、被告永新县永安矿业有限责任公司在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归还原告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永新支行借款本金6471759.73元、利息36525.73元及逾期利息(逾期利息自2017年4月2日起以本金6471759.73元为基数按年利率8.0275%计算至还清之日止); 二、原告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永新支行对拍卖、变卖邵房他证两市镇字第515001351号他项权证登载的财产在本判决第一项范围内享有优先受偿权; 三、被告刘俊超、王世杰、刘渺雄、卿田英对上述借款本息承担连带清偿责任,其承担清偿责任后,有权向被告永新县永安矿业有限责任公司追偿。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150971元,保全费5000元,共计155971元,由被告永新县永安矿业有限责任公司、刘俊超、王世杰、刘渺雄、卿田英负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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