失信被执行人详情
失信被执行人 | 安乡宏鑫投资管理有限公司 |
法定代表人 | - |
身份证号码 / 组织机构代码 | 09327092-2 |
执行依据文号 | (2019)湘07民终1122号 |
案号 | (2019)湘0781执445号 |
作出执行依据单位 | 常德市中级人民法院 |
执行法院 | 津市市人民法院 |
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 | 全部未履行 |
立案日期 | 2019-09-04 |
发布日期 | 2021-03-26 |
已履行 | 暂无 |
未履行 | 暂无 |
省份 | 湖南 |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 | 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 |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 决如下: 一、撤销津市市人民法院(2018)湘0781民初775号民事判决; 二、津市中亿佰联投资管理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向李静冰偿还借款本金3 430 000元,支付利息598 886.6元(两笔借款利息均计算至2019年3月19日,从2019年3月20日起至本金偿还之日止的利息按6%年利率计付),本息合计4 028 886.6元; 三、安乡君毅投资管理有限公司、安乡宏鑫投资管理有限公司、汉寿君毅投资管理有限公司对津市中亿佰联投资管理有限公司的上述债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 四、驳回李静冰的其他诉讼请求。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限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一审案件受理费55107元,公告费260元,合计55367元,李静冰负担16076元,津市中亿佰联投资管理有限公司、安乡君毅投资管理有限公司、安乡宏鑫投资管理有限公司、汉寿君毅投资管理有限公司共同负担39 291元。二审案件受理费55 107元,由李玲负担(予以免交)。 本判决为终审判决。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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