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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失信被执行人 中铂国际物资储备有限责任公司
    法定代表人 张宝惠
    身份证号码 / 组织机构代码 094878235
    执行依据文号 (2015)朝民初字第24257号
    案号 (2016)京0105执9359号
    作出执行依据单位 439
    执行法院 北京市朝阳区人民法院
    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 全部未履行
    立案日期 2016-06-08
    发布日期 2016-09-14
    已履行 -
    未履行 -
    省份 北京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 其他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判决如下:一、被告中铂国际物资储备有限责任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七日内支付原告北京京隆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二○一四年七月二十一日至二○一五年二月二十六日期间租金二十万九千零九元及逾期支付租金的滞纳金三万五千二百四十一元;二、驳回原告北京京隆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5000元,由被告中铂国际物资储备有限责任公司负担(原告北京京隆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已预交,被告中铂国际物资储备有限责任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七日内给付原告北京京隆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公告费560元,由被告中铂国际物资储备有限责任公司负担(原告北京京隆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已预交,被告中铂国际物资储备有限责任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七日内给付原告北京京隆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本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北京市第三中级人民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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