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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失信被执行人 爱乐宝贝(北京)教育咨询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 -
    身份证号码 / 组织机构代码 59771278-X
    执行依据文号 (2020)京0112民初3382号
    案号 (2020)京0112执7204号
    作出执行依据单位 北京市通州区人民法院
    执行法院 北京市通州区人民法院
    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 全部未履行
    立案日期 2020-08-18
    发布日期 2020-11-03
    已履行 暂无
    未履行 暂无
    省份 北京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 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一、自本判决生效之日起解除原告张金霞与被告爱乐宝贝(北京)教育咨询有限公司于2018年12月31日签订的《爱乐会员服务协议》; 二、被告爱乐宝贝(北京)教育咨询有限公司退还原告张金霞课时费14 325元, 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七日内执行清,被告智童启德(北京)教育科技有限公司对上述款项承担连带责任; 三、驳回原告张金霞的其他诉讼请求。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105元,由原告张金霞负担26元(已交纳),由被告爱乐宝贝(北京)教育咨询有限公司负担79元,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七日内交纳。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交纳上诉案件受理费,上诉于北京市第三中级人民法院。如在上诉期满后七日内未交纳上诉案件受理费的,按自动撤回上诉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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