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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决定书文号 建环罚[2018]31号
    违法行为类型 未按规定建设贮存场所,露天堆放工业固体废物
    行政处罚内容 1、责令你公司立即改正违法行为;2、罚款人民币3万元。
    处罚决定日期 2018-07-05
    决定机关 盐城市建湖县环保局
    法定代表人 -
    备注 所报材料真实合法,一切责任由当事人自负。
    vip