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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失信被执行人 沈阳龙之梦国际文化艺术交流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 -
    身份证号码 / 组织机构代码 064732665
    执行依据文号 (2016)辽0104民初13513号
    案号 (2018)辽0104执1348号
    作出执行依据单位 沈阳市大东区人民法院
    执行法院 沈阳市大东区人民法院
    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 全部未履行
    立案日期 2018-03-20
    发布日期 2019-04-10
    已履行 -
    未履行 -
    省份 辽宁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 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判决如下: 一、被告沈阳龙之梦国际文化艺术交流有限公司、辽宁光彩产业投资有限公司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10日内支付原告沈阳长峰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租金5041472.40元; 二、被告沈阳龙之梦国际文化艺术交流有限公司、辽宁光彩产业投资有限公司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10日内支付原告沈阳长峰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物业费3360981.60元; 三、被告沈阳龙之梦国际文化艺术交流有限公司、辽宁光彩产业投资有限公司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10日内支付原告沈阳长峰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能耗费1898332.20元; 四、被告沈阳龙之梦国际文化艺术交流有限公司、辽宁光彩产业投资有限公司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10日内支付原告沈阳长峰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电费494943.96元; 五、被告吴艳艳对本判决主文第一、二、三、四项在1500万元限额内承担补充赔偿责任; 六、驳回原告其它诉讼请求。 如被告未按本判决所指定的期限履行给付义务,则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延迟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86874元,公告费800元,由被告沈阳龙之梦国际文化艺术交流有限公司、辽宁光彩产业投资有限公司、吴艳艳负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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