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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失信被执行人 沈阳龙之梦国际文化艺术交流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 董晨龙
    身份证号码 / 组织机构代码 9121010006****665Y
    执行依据文号 (2017)辽0104民初1540号
    案号 (2018)辽0104执779号
    作出执行依据单位 沈阳市大东区人民法院
    执行法院 沈阳市大东区人民法院
    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 全部未履行
    立案日期 2018-02-01
    发布日期 2018-10-25
    已履行 -
    未履行 -
    省份 辽宁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 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判决如下: 一、被告沈阳龙之梦国际文化艺术交流有限公司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10日内给付原告王鹏涛拖欠工资11460元; 二、被告沈阳龙之梦国际文化艺术交流有限公司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10日内给付原告王鹏涛未签劳动合同双倍工资差额18514.94元; 三、驳回原告的其它诉讼请求。 如被告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10元,减半收取5元,由被告沈阳龙之梦国际文化艺术交流有限公司负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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