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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失信被执行人 焦作同仁医疗实业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 -
    身份证号码 / 组织机构代码 77089823-2
    执行依据文号 (2016)豫08民终1798号
    案号 (2020)豫0802执恢119号
    作出执行依据单位 焦作市中级人民法院
    执行法院 焦作市解放区人民法院
    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 全部未履行
    立案日期 2020-08-27
    发布日期 2021-01-18
    已履行 暂无
    未履行 暂无
    省份 河南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 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判决如下:     一、河南建开置业股份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返还张晖借款1560000元及利息(利息以1560000元为本金,从2015年5月8日起按月利率2%的标准计算至本判决确定的返还借款之日止,扣除河南建开置业股份有限公司已支付的70000元利息);     二、河南建开置业股份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返还张晖借款1470000元及利息(利息以1470000元为本金,从2015年5月20日起按月利率1.5%的标准计算至本判决确定的返还借款之日止);     三、河南建开置业股份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返还张晖借款800000元及利息(利息以800000元为本金,从2015年5月29日起按月利率1.5%的标准计算至本判决确定的返还借款之日止);     四、如河南建开置业股份有限公司不能清偿本判决第一、二、三项确定的债务时,由焦作同仁医疗实业有限公司在不能清偿部分的1/2范围内对张晖承担连带赔偿责任;     五、驳回张晖的其他诉讼请求。     如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一审案件受理费39833元、保全申请费5000元,共计44833元,由河南建开置业股份有限公司承担(暂由张晖垫付,待实际履行时一并结清)。二审案件受理费790元,由由河南建开置业股份有限公司承担(暂由张晖垫付,待实际履行时一并结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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