失信被执行人详情
失信被执行人 | 常州正达环保科技有限公司 |
法定代表人 | - |
身份证号码 / 组织机构代码 | 9132041313****98XR |
执行依据文号 | (2021)苏0192民初4796号 |
案号 | (2021)苏0192执2334号 |
作出执行依据单位 | 江苏省南京江北新区人民法院 |
执行法院 | 南京江北新区人民法院 |
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 | 全部未履行 |
立案日期 | 2021-10-21 |
发布日期 | 2022-02-09 |
已履行 | 暂无 |
未履行 | 暂无 |
省份 | 江苏 |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 | 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 |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 一、被告常州正达环保科技有限公司与原告南京春宇化工有限公司于2020年9月28日签订的《农药产品购销合同》予以解除;二、被告常州正达环保科技有限公司应退还原告南京春宇化工有限公司货款62万元,并支付利息4万元,合计66万元,此款由被告常州正达环保科技有限公司分期给付:于2021年8月30日前给付6万元,自2021年9月1日起至2021年12月31日止每月30日前给付15万元;三、如被告常州正达环保科技有限公司有任何一期未按约履行上述给付义务,原告南京春宇化工有限公司可就剩余全部款项申请法院强制执行,并要求被告给付逾期利息(以62万元为基数,自2020年10月20日起按年利率10%计算至实际付清之日止);四、被告耿正明对被告常州正达环保科技有限公司的上述还款义务承担连带法律责任;五、双方本次纠纷一次性解决,再无他涉。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5300元,由常州正达环保科技有限公司与被告耿正明共同负担。(此款原告南京春宇化工有限公司已预付,由被告常州正达环保科技有限公司与被告耿正明于2021年8月30日前给付6万元时一并加付此款)上述协议,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确认。本调解协议经各方当事人在笔录上签名或者盖章,本院予以确认后即具有法律效力。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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