失信被执行人详情
失信被执行人 | 常州正达环保科技有限公司 |
法定代表人 | - |
身份证号码 / 组织机构代码 | 9132041313****98XR |
执行依据文号 | (2021)苏0413民初3834号 |
案号 | (2021)苏0413执4445号 |
作出执行依据单位 | 常州市金坛区人民法院 |
执行法院 | 金坛市人民法院 |
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 | 全部未履行 |
立案日期 | 2021-09-02 |
发布日期 | 2021-11-12 |
已履行 | 暂无 |
未履行 | 暂无 |
省份 | 江苏 |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 | 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 |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 一、被告耿正明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原告江苏江南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返还借款本金人民币3600000元,支付利息人民币295881.67元(利息计算至2021年3月31日),以及自2020年4月1日起至借款还清之日止按合同约定利率计算的利息。二、被告耿正明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三十日内支付原告江苏江南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律师费138000元。三、被告孙粉妹、江苏丰登作物保护股份有限公司、常州正达环保科技有限公司对被告耿正明的上述第一项、第二项债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四、被告孙粉妹、江苏丰登作物保护股份有限公司、常州正达环保科技有限公司承担保证责任后,有权向债务人耿正明追偿。五、驳回原告江苏江南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其余诉讼请求。如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5-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人民币19616元,财产保全费5000元,合计人民币24616元,由被告耿正明、孙粉妹、江苏丰登作物保护股份有限公司、常州正达环保科技有限公司承担(此款原告已预缴,四被告于判决生效之日起三十日内径付原告)。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人数提交副本,上诉于江苏省常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同时向该院预交上诉案件受理费。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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