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政处罚详情
决定书文号 | 平农(农药)罚〔2017〕8号 |
违法行为类型 | 经营标签不符合规定的农药案 |
行政处罚内容 | 当事人经营标签不符合规定的农药一案,经本机关依法调查,现查明:2017年8月16日,平湖市农业经济局执法人员在检查平湖市新仓农资专业合作社中华一分社时,发现该店内正在经营的农药“肟菌·戊唑醇”(生产企业农药登记证号:PD20102160,分装企业农药登记证号:PD20102160F090111;标称生产企业:拜耳股份公司,标称分装企业:拜耳作物科学(中国)有限公司;规格:1kg/包)标签不符合规定,其中,3包生产批号标注为20170113/20170505的包装背面二维码有明显抹除的痕迹,其余6包均未标注生产批号及二维码。执法人员立即拍照取证并对库存的9包进行抽样,其中,有生产批号的3包抽取2包,1包送检,1包留样,没有生产批号的6包抽取2包,1包送检,1包留样,并送浙江省化工产品质量检验站有限公司检验。8月16日,我局向拜耳作物科学(中国)有限公司发送《产品确认通知书》,8月28日,我局收到了该公司的《鉴定书》,经该公司鉴定,判定为该公司产品,但认为包装、标签存在被修改的痕迹。9月14日我局收到了该2个样品的检验报告,检验结果均为合格。8月16日及9月15日,我局执法人员分两次对平湖市新仓农资专业合作社中华一分社负责人胡经果进行调查询问。经查,该农药是当事人于今年8月6日从嘉兴市农实达农资有限公司进货,共进货100包,进价为720元/包,在我局查获时已销售93包,客户均为上海农户,售价为850元/包,但对于已销售的93包标签是否规范,已无法查证,因此我局认定查获的9包为标签不符合规定的产品。以上违法事实有下列证据证实:营业执照照片打印件、农药经营许可证照片打印件、当事人身份证照片打印件等证实违法主体;现场照片、《产品确认通知书》、《鉴定书》、《查封(扣押)决定书》、现场检查(勘验)笔录、查封(扣押)现场笔录、询问笔录等证实当事人的违法事实。本机关认为:当事人的上述违法事实清楚,证据充足,内容客观,具有关联性,能够相互印证,其违法事实足以认定。根据《农药标签和说明书管理办法》第八条规定:“农药标签应当标注下列内容:(七)生产日期、产品批号、质量保证期、净含量;(九)可追溯电子信息码”。当事人经营标签不符合规定的农药的行为,违反了《农药管理条例》第二十八条第一款“农药经营者不得加工、分装农药,不得在农药中添加任何物质,不得采购、销售包装和标签不符合规定,未附具产品质量检验合格证,未取得有关许可证明文件的农药”的规定。本机关于2017年9月19日向当事人送达了《行政处罚事先告知书》(平农(农药)告[2017]8号),当事人未在规定的时间内向本机关进行陈述申辩。根据《农药管理条例》第五十七条“农药经营者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农业主管部门责令改正,没收违法所得和违法经营的农药,并处5000元以上5万元以下罚款;拒不改正或者情节严重的,由发证机关吊销农药经营许可证:(三)采购、销售未附具产品质量检验合格证或者包装、标签不符合规定的农药;”的规定,本机关作出如下处罚决定:一、责令其立即改正;二、没收违法经营的农药“肟菌·戊唑醇”7包;三、并处罚款人民币伍仟元整(5000元)。 |
处罚决定日期 | 2017-09-26 |
决定机关 | 市农业经济局 |
法定代表人 | - |
备注 | 所报材料真实合法,一切责任由当事人自负。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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