失信被执行人详情
失信被执行人 | 南京神坐餐饮管理有限公司 |
法定代表人 | 崔宁仙 |
身份证号码 / 组织机构代码 | 08857112-2 |
执行依据文号 | (2015)秦商初字第02760号 |
案号 | (2016)苏0104执2871号 |
作出执行依据单位 | 南京市秦淮区人民法院 |
执行法院 | 南京市秦淮区人民法院 |
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 | 全部未履行 |
立案日期 | 2016-08-08 |
发布日期 | 2016-09-14 |
已履行 | - |
未履行 | - |
省份 | 江苏 |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 | 其他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 |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 一、被告南京神坐餐饮管理有限公司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十日内给付原告徐绍权货款197195.3元并支付逾期付款利息(该款利息以197195.3元为基数,按照中国人民银行同期同类贷款基准利率标准,自2015年11月12日起计算至实际给付之日止)。 二、驳回原告徐绍权其他诉讼请求。 如果未按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1901元,减半收取为2171.5元,由原告徐绍权负担9元,由被告神坐餐饮公司负担2162.5元(被告应负担的诉讼费用已由原告预交,被告应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十日内将此款支付给原告)。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江苏省南京市中级人民法院。同时,根据《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的有关规定,向该院预交上诉案件受理费(南京市中级人民法院开户行:农行南京市鼓楼支行,帐号10105901040001276)。 (此页无正文)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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