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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决定书文号 忻环法〔2020〕11号
    违法行为类型 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四十八条第二款规定
    行政处罚内容 于2020年8月24日对该公司现场检查、8月31日进行调查,发现该公司实施了以下环境违法行为:煤矸石露天堆放,未设置不低于堆放高度的严密围挡,未采取有效覆盖措施防治扬尘污染;皮带输送系统部分未采取密闭措施防治扬尘污染。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四十八条第二款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一百零八条第五项规定,参照山西省生态环境厅《山西省生态环境系统行政执法处罚自由裁量基准》(试行),责令改正违法行为,罚款7.4万元。
    处罚决定日期 2020-11-03
    决定机关 忻州市生态环境局
    法定代表人 -
    备注 所报材料真实合法,一切责任由当事人自负。
    vip