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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失信被执行人 内蒙古财富时代置业投资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 郭大科
    身份证号码 / 组织机构代码 68654096-7
    执行依据文号 (2016)内0105民初5521号
    案号 (2017)内0105执524号
    作出执行依据单位 呼和浩特市赛罕区人民法院
    执行法院 呼和浩特市赛罕区人民法院
    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 全部未履行
    立案日期 2017-01-17
    发布日期 2017-04-18
    已履行
    未履行
    省份 内蒙古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 其他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的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综上,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九十三条、第九十七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一、确认原告王利元与被告内蒙古财富时代置业投资有限公司所签订的《“中环城品”认购书》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解除; 二、被告内蒙古财富时代置业投资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原告樊智博返还购房款255000元并支付利息(以255000元为基数,按照中国人民银行同期贷款利率计算从解除之日至购房款本金全部返还之日止); 三、驳回原告王利元的其他诉讼请求。 如果被告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已减半收取3313元(原告已预交),由原告樊智博负担975元,被告内蒙古财富时代置业投资有限公司负担2338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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