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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失信被执行人 山东明珠石油装备制造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 -
    身份证号码 / 组织机构代码 9137052167****020D
    执行依据文号 (2019)鲁0591民初3770号
    案号 (2020)鲁0591执恢242号
    作出执行依据单位 东营经济技术开发区人民法院
    执行法院 东营经济技术开发区人民法院
    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 全部未履行
    立案日期 2020-07-02
    发布日期 2020-08-15
    已履行 暂无
    未履行 暂无
    省份 山东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 违反财产报告制度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一、被告山东明珠石油装备制造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支付原告中国光大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东营分行借款本金24624990.50元、利息196054.8元、复利384.05元及自2019年10月15日至实际清偿之日的利息、复利(计算方式:利息以借款本金24624990.50元为基数,复利以未付利息为基数,自2019年10月15日至2019年11月17日,均按照年利率5.22%计算;自2019年11月18日至实际清偿之日,均按照年利率7.83%计算);二、被告山东明珠石油装备制造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支付原告中国光大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东营分行律师代理费14800元;三、被告山东垦利石化集团有限公司、许林民对本判决第一、二项内容承担连带清偿责任;四、被告周玉秀以与许林民的夫妻共同财产对本判决第一、二项内容承担连带清偿责任;五、被告山东垦利石化集团有限公司、许林民承担保证责任后,对被告山东明珠石油装备制造有限公司享有追偿权。如未按本判决指定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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