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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失信被执行人 廊坊市天祥商贸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 李普选
    身份证号码 / 组织机构代码 60117041-9
    执行依据文号 (2015)广民初字第419号
    案号 (2017)冀1003执1385号
    作出执行依据单位 廊坊市广阳区人民法院
    执行法院 廊坊市广阳区人民法院
    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 全部未履行
    立案日期 2017-07-07
    发布日期 2017-12-20
    已履行 -
    未履行 -
    省份 河北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 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判决如下: 被告廊坊市天祥商贸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给付原告天津福跃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工程款30万元及利息22726元。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6100元,减半收取3050元,由被告承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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