失信被执行人详情
| 失信被执行人 | 武陟县宏达汽车运输有限公司 |
| 法定代表人 | 张明新 |
| 身份证号码 / 组织机构代码 | 668897436 |
| 执行依据文号 | (2016)鲁0323,民初133号民事判决书 |
| 案号 | (2017)鲁0323执1033号 |
| 作出执行依据单位 | 沂源县人民法院 |
| 执行法院 | 沂源县人民法院 |
| 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 | 全部未履行 |
| 立案日期 | 2017-07-05 |
| 发布日期 | 2017-11-02 |
| 已履行 | - |
| 未履行 | - |
| 省份 | 山东 |
|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 | 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 |
|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 一、被告古辇才赔偿原告孙海峰经济损失134669.40元,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履行。 二、被告武陟县宏达汽车运输有限公司对上述债务承担连带责任。 三、驳回原告孙海峰的其他诉讼请求。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2994元,由被告古辇才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山东省淄博市中级人民法院。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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