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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失信被执行人 武陟县宏达汽车运输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 张明新
    身份证号码 / 组织机构代码 66889743-6
    执行依据文号 (2014)武民一初字第00130号
    案号 (2016)豫0823执832号
    作出执行依据单位 武陟县人民法院
    执行法院 武陟县人民法院
    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 全部未履行
    立案日期 2016-07-11
    发布日期 2016-07-15
    已履行 -
    未履行 -
    省份 河南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 被执行人无正当理由拒不履行执行和解协议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判决如下: 1、被告中银保险有限公司焦作中心支公司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赔偿原告闫春元、陈秀连、杜合英、闫发志、闫文轩、闫景轩死亡赔偿金、被扶养人生活费、丧葬费、精神损害抚慰金、交通费共计175962.81元。 2、被告中国人寿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新乡市中心支公司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赔偿原告闫春元、陈秀连、杜合英、闫发志、闫文轩、闫景轩死亡赔偿金、被扶养人生活费、丧葬费、精神损害抚慰金、交通费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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