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政处罚详情
决定书文号 | 鹰市监处〔2020〕20号 |
违法行为类型 | 违反食品安全法规 |
行政处罚内容 | 依据《食用农产品市场销售监督管理办法》第五十条第二款以及《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四条第一款第一项的规定,由于你单位现场能提供上家联系方式、不合格批次鲜鸡蛋的购进票据等,尽到了查验义务,故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三十六条的规定,决定对你单位免予行政处罚。 |
处罚决定日期 | 2020-03-23 |
决定机关 | 鹰潭市市场监督管理局 |
法定代表人 | - |
备注 | 所报材料真实合法,一切责任由当事人自负。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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