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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失信被执行人 安徽贷鱼金融外包服务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 -
    身份证号码 / 组织机构代码 MA2TKL0K7
    执行依据文号 (2021)赣0103民初1465号
    案号 (2021)赣0103执3635号
    作出执行依据单位 南昌市西湖区人民法院
    执行法院 南昌市西湖区人民法院
    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 全部未履行
    立案日期 2021-05-11
    发布日期 2021-07-27
    已履行 暂无
    未履行 暂无
    省份 江西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 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当事人自愿达成如下协议: 一、原告王利军与被告安徽贷鱼金融外包服务有限公司、姚雷共同确认被告安徽贷鱼金融外包服务有限公司、姚雷尚欠原告王利军借款本金1 000 000元及利息220 000元(该利息自2019年11月12日计算至2021年4月11日止,延后利息计算方式:以实际未还借款为基数,自2021年4月12日起按年利率12%计算至实际清偿之日止); 二、被告安徽贷鱼金融外包服务有限公司、姚雷同意于2021年4月11日前向原告王利军归还借款利息70 000元;于2021年9月11日前向原告王利军归还借款利息 150 000元;于2021年12月11日前向原告王利军归还借款本金300 000元;于2022年4月11日前向原告王利军归还借款本金300 000元;于2022年10月11日前向原告王利军归还借款本金400 000元及利息(利随本清,一次性还清实际产生的利息); 三、若被告安徽贷鱼金融外包服务有限公司、姚雷未按上述第二项任一期按期足额还款,则原告王利军有权就全部剩余本息申请强制执行; 四、原告王利军自愿放弃其他诉讼请求,双方纠纷就此了结。 上述协议,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确认。 本案案件受理费15 600元,减半收取计7 800元,由被告安徽贷鱼金融外包服务有限公司、姚雷负担。 本调解协议经各方当事人在笔录上签名或者盖章,本院予以确认后即具有法律效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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