失信被执行人详情
| 失信被执行人 | 青岛捷能物资贸易有限公司 |
| 法定代表人 | - |
| 身份证号码 / 组织机构代码 | 9137020339****488N |
| 执行依据文号 | (2021)鲁0215民初1954号 |
| 案号 | (2021)鲁0215执4869号 |
| 作出执行依据单位 | 青岛市即墨区人民法院 |
| 执行法院 | ??ī??????? |
| 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 | 全部未履行 |
| 立案日期 | 2021-09-08 |
| 发布日期 | 2021-12-24 |
| 已履行 | 暂无 |
| 未履行 | 暂无 |
| 省份 | 山东 |
|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 | 其他规避执行 |
|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 一、被告青岛捷能物资贸易有限公司、青岛捷能汽轮机集团股份有限公司支付原告青岛金川顺弘机械有限公司加工费186970元。二、被告青岛捷能物资贸易有限公司、青岛捷能汽轮机集团股份有限公司支付原告青岛金川顺弘机械有限公司利息损失,以186970元为基数,自2019年3月29日起,至2019年8月19日止,按照中国人民银行同期同类贷款基准利率计算;自2019年8月20日起至实际付清之日止,按照同期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贷款市场报价利率计算。三、驳回原告青岛金川顺弘机械有限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2020元(原告已预交),由两被告负担。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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