失信被执行人详情
| 失信被执行人 | 赣州市章贡区根聚地根雕馆 |
| 法定代表人 | 郑书营 |
| 身份证号码 / 组织机构代码 | L3812888-9 |
| 执行依据文号 | (2017)赣0702民初3053号 |
| 案号 | (2018)赣0702执2090号 |
| 作出执行依据单位 | 赣州市章贡区人民法院 |
| 执行法院 | 赣州市章贡区人民法院 |
| 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 | 全部未履行 |
| 立案日期 | 2018-09-04 |
| 发布日期 | 2018-11-26 |
| 已履行 | - |
| 未履行 | - |
| 省份 | 江西 |
|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 | 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 |
|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 判决如下: 一、由被告赣州市章贡区根聚地根雕馆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七日内归还原告赣州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银河支行借款本金395万元; 二、由被告赣州市章贡区根聚地根雕馆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七日内归还原告赣州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银河支行借款利息1038964.21(该利息计算至2017年7月10日止),并支付自2017年7月11日起至还清款之日止的利息(以尚欠借款本金395万元为基数,按合同约定计算,但逾期复利除外); 三、由被告赣州市章贡区根聚地根雕馆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七日内支付原告赣州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银河支行委托律师的代理费11379.30元; 四、被告江西金达担保有限公司、谢宝红、赣州标远机器有限公司、江西兴民再生能源开发有限公司、郑书营、周扬霞对被告赣州市章贡区根聚地根雕馆的上述第一、二、三项的给付义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 五、驳回原告赣州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银河支行其他诉讼请求。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的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42399元,财产保全费5000元,公告费260元,合计47659元,由被告赣州市章贡区根聚地根雕馆、被告江西金达担保有限公司、谢宝红、赣州标远机器有限公司、江西兴民再生能源开发有限公司、郑书营、周扬霞承担。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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