失信被执行人详情
| 失信被执行人 | 兰陵县宝华矿业有限公司 |
| 法定代表人 | - |
| 身份证号码 / 组织机构代码 | 9137132466****712Q |
| 执行依据文号 | (2019)苏0391民初87号 |
| 案号 | (2020)苏0391执280号 |
| 作出执行依据单位 | 徐州经济技术开发区人民法院 |
| 执行法院 | 徐州经济技术开发区人民法院 |
| 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 | 全部未履行 |
| 立案日期 | 2020-03-23 |
| 发布日期 | 2020-06-30 |
| 已履行 | 暂无 |
| 未履行 | 暂无 |
| 省份 | 江苏 |
|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 | 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 |
|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 一、被告江苏增荣机械制造有限公司于判决书生效后十日内偿还原告中国信达资产管理股份有限公司江苏省分公司借款本金4697002.03元支付以合同约定计算至2017年10月18日的利息23415.83元,同时支付2017年10月19日始至付清之日的利息(依照合同约定计息);二、被告兰陵县宝华矿业有限公司、徐州双乾炉料有限公司、权太增、刘影对上述债务在550万元限额内承担连带保证责任;三、原告中国信达资产管理股份有限公司江苏省分公司对被告江苏增荣机械制造有限公司质押的29630.38吨铁精粉享有在质押权范围内的优先受偿权。义务人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延迟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人民币44565元(原告已预付),减半收取人民币22282.5元,由被告江苏增荣机械制造有限公司、兰陵县宝华矿业有限公司、徐州双乾炉料有限公司、权太增、刘影负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江苏省徐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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