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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失信被执行人 湛江市建筑工程集团公司
    法定代表人 -
    身份证号码 / 组织机构代码 9144080019****253Q
    执行依据文号 (2021)青0224民初278号
    案号 (2021)青0224执312号
    作出执行依据单位 化隆县人民法院
    执行法院 化隆回族自治县人民法院
    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 全部未履行
    立案日期 2021-07-22
    发布日期 2022-01-04
    已履行 暂无
    未履行 暂无
    省份 青海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 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1、被告湛江市建筑工程集团公司、湛江市建筑工程集团公司青海分公司、张绍辉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立即返还原告宁夏鸿伟达工贸有限公司工程保证金100000元、违约金88000元,两项共计188000元。 2、被告湛江市建筑工程集团公司、湛江市建筑工程集团公司青海分公司、张绍辉于 2020年 9月 11日至归还当月(包括本数)按应返还保证金100000元为基数计算,每月承担2%的违约金。 3、一审案件受理费由被执行人承担 4、本案执行费由被执行人承担
    vip