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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失信被执行人 湛江市建筑工程集团公司
    法定代表人 -
    身份证号码 / 组织机构代码 9144080019****253Q
    执行依据文号 (2021)粤06民终4588号、(2020)粤0608民初4248号
    案号 (2021)粤0608执2828号
    作出执行依据单位 广东省佛山市中级人民法院、佛山市高明区人民法院
    执行法院 佛山市高明区人民法院
    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 全部未履行
    立案日期 2021-06-30
    发布日期 2021-11-19
    已履行 暂无
    未履行 暂无
    省份 广东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 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网上立案编号【Z10540211601308】。被告湛江市建筑工程集团公司上海分公司应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十日内向原告佛山市高明区永利起重有限公司支付租赁费用78791元及利息(利息以78791元为基数,从2020年10月15日起至实际清偿日止,按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贷款市场报价利率计算);驳回原告佛山市高明区永利起重有限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2228元,减半收取1114元(原告已预交)由原告佛山市高明区永利起重有限公司负担210元,由被告湛江市建筑工程集团公司上海分公司负担904元,被告湛江市建筑工程集团公司上海分公司负担的904元,由被告湛江市建筑工程集团公司上海分公司于支付判项确认的款项时一并向原告佛山市高明区永利起重有限公司支付,本院不再另行收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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