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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失信被执行人 铁岭润霖食品集团有限责任公司
    法定代表人 -
    身份证号码 / 组织机构代码 9121120078****8469
    执行依据文号 (2018)辽1204民初539号
    案号 (2020)辽1204执243号
    作出执行依据单位 铁岭市清河区人民法院
    执行法院 铁岭市清河区人民法院
    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 全部未履行
    立案日期 2020-07-17
    发布日期 2020-09-14
    已履行 暂无
    未履行 暂无
    省份 辽宁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 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一、被告李学成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五日之内偿还原告铁岭市清河区银通小额贷款有限公司本金130万元并支付利息(利息自2018年5月21日起按照年利率24%计算至付清之日止);二、被告铁岭润霖食品集团有限责任公司承担连带清偿责任;三、驳回原告铁岭市清河区银通小额贷款有限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案件受理费16 830.00元,保全费5 000.00元,总计21 830.00元,由被告李学成、铁岭润霖食品集团有限责任公司负担。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的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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