失信被执行人详情
失信被执行人 | 天津大港油田长虹电缆制造有限公司 |
法定代表人 | - |
身份证号码 / 组织机构代码 | 9112011671****519F |
执行依据文号 | (2017)津0103民初9581号 |
案号 | (2019)津0103执恢218号 |
作出执行依据单位 | 天津市河西区人民法院民事第五审判庭 |
执行法院 | 天津市河西区人民法院 |
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 | 全部未履行 |
立案日期 | 2019-04-18 |
发布日期 | 2019-12-28 |
已履行 | 暂无 |
未履行 | 暂无 |
省份 | 天津 |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 | 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 |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 一、自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被告天津大港油田长虹电缆制造有限公司偿还原告王弢借款本金900000元;二、自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被告天津大港油田长虹电缆制造有限公司给付原告王弢2014年10月19日至2014年11月18日、2014年12月19日至2015年2月18日、2015年5月19日至2017年5月18日的利息486000元;三、自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被告李金霖、孙砚敏、天津滨海新区中焱铜业有限公司、天津市津缆科技发展有限公司对上述债务承担连带责任保证。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20046元,由原告负担3644.73元。案件受理费16401.27元、保全费5000元、公告费860元由被告天津大港油田长虹电缆制造有限公司、李金霖、孙砚敏、天津滨海新区中焱铜业有限公司、天津市津缆科技发展有限公司负担。如不服本判决,可以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或者代表人的人数提出副本,向天津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交纳上诉费,上诉于天津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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