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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失信被执行人 荆州市越美房产开发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 -
    身份证号码 / 组织机构代码 784455715
    执行依据文号 (2017)鄂1002民初1718号
    案号 (2019)鄂1002执472号
    作出执行依据单位 荆州市沙市区人民法院
    执行法院 荆州市沙市区人民法院
    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 全部未履行
    立案日期 2019-05-06
    发布日期 2019-06-13
    已履行 -
    未履行 -
    省份 湖北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 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一、确认原告(反诉被告)万瑜平和被告(反诉原告)荆州市越美房产开发有限公司解除双方于2017年6月1日签订的《购房协议》的行为有效,合同已于2017年9月21日解除; 二、被告(反诉原告)荆州市越美房产开发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向原告(反诉被告)万瑜平返还一倍定金2832566元; 三、驳回原告(反诉被告)万瑜平的其他本诉请求; 四、驳回被告(反诉原告)荆州市越美房产开发有限公司的反诉请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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