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政处罚详情
决定书文号 | 淳(消)行罚决字〔2022〕0008号 |
违法行为类型 | 02 |
行政处罚内容 |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第六十条第一款第一项,决定给予淳安千岛湖农贸市场有限公司罚款人民币壹万元整的处罚。执行方式和期限:限你单位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将罚款交杭州银行各网点。作出行政处罚的机关名称及日期:淳安县消防救援大队 2022年1月18日。 |
处罚决定日期 | 2022-01-18 |
决定机关 | 杭州市消防救援支队 |
法定代表人 | - |
备注 | 所报材料真实合法,一切责任由当事人自负。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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