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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决定书文号 淳(消)行罚决字〔2019〕0083号
    违法行为类型 淳安县千岛湖农副产品批发市场消防控制室未实行二十四小时值班制度案
    行政处罚内容 根据《浙江省消防条例》第六十二条及《浙江省公安机关行政处罚裁量基准》,决定给予淳安千岛湖农贸市场有限公司罚款人民币贰仟元整的处罚。执行方式和期限:限你单位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将罚款交淳安县内农商行(信用社)、农业银行、邮政银行各网点浙江政务服务网app、银联钱包app或支付宝扫描二维码。作出行政处罚的机关名称及日期:淳安县消防救援大队 2019年7月18日。
    处罚决定日期 2019-07-18
    决定机关 淳安县县公安局
    法定代表人 -
    备注 所报材料真实合法,一切责任由当事人自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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