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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决定书文号 扬自然规罚〔2019〕11号
    违法行为类型 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第四十三条第一款、《江苏省城乡规划条例》第四十五条第一款
    行政处罚内容 当事人于2017年11月在站南路西侧、栖祥路南侧建设GZ056地块A区项目。经现场查勘,住宅楼未按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及其附件规定的内容进行建设:北立面及部分天井内增设设备平台,涉及面积962.96平方米。经研究,我局决定给予当事人以下行政处罚:罚款人民币86662.8元。
    处罚决定日期 2019-04-12
    决定机关 扬州市自然资源局
    法定代表人 -
    备注 所报材料真实合法,一切责任由当事人自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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