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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失信被执行人 清大奥普(北京)科技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 何邦龙
    身份证号码 / 组织机构代码 779548909
    执行依据文号 (2015)海民初字第44539号
    案号 (2016)京0108执7740号
    作出执行依据单位 北京市海淀区人民法院
    执行法院 北京市海淀区人民法院
    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 全部未履行
    立案日期 2016-07-27
    发布日期 2016-10-31
    已履行 -
    未履行 -
    省份 北京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 其他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判决如下:一、清大奥普(北京)科技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支付殷庆雄二O一四年九月一日至二O一四年九月十七日期间停工留薪期工资一千四百一十元五角七分。二、清大奥普(北京)科技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支付殷庆雄二O一四年九月十八日至二O一四年十二月十八日期间生活费三千三百一十二元四角。三、清大奥普(北京)科技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支付殷庆雄二O一四年十二月十九日至二O一五年九月三十日期间生活费一万零五百元。四、清大奥普(北京)科技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支付殷庆雄二O一四年六月十八日至二O一四年七月十一日期间住院伙食补助费六百九十元。五、清大奥普(北京)科技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支付殷庆雄二O一四年八月十八日至二O一五年三月十三日期间医疗费一百三十七元二角八分。六、清大奥普(北京)科技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支付殷庆雄一次性伤残补助金二万四千三百三十元六角。七、清大奥普(北京)科技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支付殷庆雄一次性工伤医疗补助金一万九千三百八十九元。八、清大奥普(北京)科技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支付殷庆雄一次性伤残就业补助金一万九千三百八十九元。九、清大奥普(北京)科技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支付殷庆雄解除劳动关系经济补偿金三千五百四十元。如果清大奥普(北京)科技有限公司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五元,由清大奥普(北京)科技有限公司负担(已交纳)。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交纳上诉案件受理费十元,上诉于北京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如在上诉期满后七日内未交纳上诉案件受理费的,按自动撤回上诉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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