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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失信被执行人 大连北洋集团公司
    法定代表人 -
    身份证号码 / 组织机构代码 9121020024****691M
    执行依据文号 (2017)苏0412民初8886号
    案号 (2020)苏0412执61号
    作出执行依据单位 常州市武进区人民法院
    执行法院 常州市武进区人民法院
    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 全部未履行
    立案日期 2020-01-07
    发布日期 2020-05-20
    已履行 暂无
    未履行 暂无
    省份 江苏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 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一、被告大连北洋集团公司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十日内向原告蒋国华支付借款本金10000000元及该款利息损失(截至2016年12月5日为33872222.22元,自2016年12月6日起按年利率10%计算至实际付清之日止);二、驳回原告蒋国华其余诉讼请求。如果被告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269273元,保全费5000元,合计274273元,由原告蒋国华负担9780元,大连北洋集团公司负担264493元,鉴定费58800元,由大连北洋集团公司、中国船舶重工集团公司第七六○研究所承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江苏省常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同时根据《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的有关规定,向该院预交上诉案件受理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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