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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失信被执行人 山东临邑海奥生物科技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 -
    身份证号码 / 组织机构代码 9137142479****596J
    执行依据文号 (2018)沪0101民初07091号
    案号 (2019)沪0101执5050号
    作出执行依据单位 上海市黄浦区人民法院
    执行法院 上海市黄浦区人民法院
    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 全部未履行
    立案日期 2019-07-18
    发布日期 2019-12-11
    已履行 暂无
    未履行 暂无
    省份 上海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 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一、被告山东龙力生物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应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向原告上海国立商业保理有限公司支付应收账款25,000,000元;   二、被告山东龙力生物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应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向原告上海国立商业保理有限公司支付上述第一项债务的逾期违约金(以25,000,000元为计算基数,自2018年3月6日起至实际清偿日止按年利率24%计算);   三、被告山东临邑海奥生物科技有限公司应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向原告上海国立商业保理有限公司支付融资本金20,000,000元;   四、被告山东临邑海奥生物科技有限公司应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向原告上海国立商业保理有限公司支付上述第三项债务的逾期利息(以20,000,000元为计算基数,自2018年3月6日起至实际清偿日止按年利率24%计算);   五、被告山东龙力生物科技股份有限公司、被告山东临邑海奥生物科技有限公司任何一方对上述第一项、第三项债务的清偿行为,构成另一方上述第三项、第一项债务的减轻或消灭,同时上述第二项逾期违约金、第四项逾期利息的计算基数于清偿次日相应减少,任何一方对上述第二项、第四项债务的清偿行为,构成另一方上述第四项、第二项债务的减轻或消灭,原告上海国立商业保理有限公司不得重复受偿;   六、被告山东龙力生物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山东临邑海奥生物科技有限公司应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支付原告上海国立商业保理有限公司融资利息213,333.33 元;   七、被告山东龙力生物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山东临邑海奥生物科技有限公司应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支付原告上海国立商业保理有限公司业务手续费35,555.56 元及相应逾期利息(以实际欠付业务手续费为计算基数,自2018年3月6日起至实际清偿日止按年利率24%计算);   八、被告山东龙力生物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山东临邑海奥生物科技有限公司应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支付原告上海国立商业保理有限公司应收账款催收费142,222.08 元及相应违约金(以实际欠付应收账款催收费为计算基数,自2018年3月6日起至实际清偿日止按年利率24%计算);   九、被告山东龙力生物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山东临邑海奥生物科技有限公司应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偿付原告上海国立商业保理有限公司律师费损失25,000元;   十、被告程少博对被告山东临邑海奥生物科技有限公司在上述第三至九项判决主文中所负的债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并在承担了保证责任后有权向被告山东临邑海奥生物科技有限公司追偿。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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