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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失信被执行人 青岛兰迪多邦实业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 张海霞
    身份证号码 / 组织机构代码 68679094X
    执行依据文号 (2016)鲁0211民初5512号
    案号 (2017)鲁0211执1626号
    作出执行依据单位 黄岛区人民法院
    执行法院 青岛市黄岛区人民法院
    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 全部未履行
    立案日期 2017-03-20
    发布日期 2017-06-28
    已履行 -
    未履行 -
    省份 山东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 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一、 被告青岛兰迪多邦实业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支付原告青岛经济技术开发区恒信城市发展小额贷款有限公司借款本金600万元、截至2016年3月22日的利息3451266元及自2016年3月23日至欠款还清之日的利息(以600万元为本金,以年利率21.6%计算); 二、 原告对位于青岛开发区紫金山路117栋-1楼1号房产折价或拍卖、变卖该财产所得的价款在债权范围内享有抵押优先受偿权; 三、 被告辛雨、常洪艳、王立新对上述借款中的600万元本金及利息、罚息承担连带保证责任。 四、 驳回原告其他诉讼请求。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81360元,由被告青岛兰迪多邦实业有限公司负担,被告辛雨、常洪艳、王立新承担连带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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