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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失信被执行人 宁波晶元太阳能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 -
    身份证号码 / 组织机构代码 9133020171****126D
    执行依据文号 (2019)苏1182民初930号
    案号 (2019)苏1182执2335号
    作出执行依据单位 扬中市人民法院
    执行法院 扬中市人民法院
    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 全部未履行
    立案日期 2019-09-03
    发布日期 2019-11-28
    已履行 暂无
    未履行 暂无
    省份 江苏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 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被告宁波晶元太阳能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支付原告佳明新材料科技有限公司货款494680元,并承担逾期付款利息(自2018年5月16日起至实际付清之日止,按中国人民银行同期贷款基准利率计算)。被告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付款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原告如果未按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开票义务,应当支付迟延履行金。案件受理费9558元,公告费600元,合计10158元,由原告负担1158元,被告负担9000元。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人数提交上诉状副本,上诉于江苏省镇江市中级人民法院,同时根据《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的有关规定,向江苏省镇江市中级人民法院预交相应上诉案件受理费,并在预交后三日内将交费凭证复印件提交本院。未按期交纳上诉案件受理费的,人民法院将按照有关规定裁定按自动撤回上诉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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