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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决定书文号 延环罚字〔2019〕9-05号
    违法行为类型 《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影响评价法》第二十五条“建设项目的环境影响评价文件未依法经审批部门审查或者审查后未予批准的,建设单位不得开工建设”的规定
    行政处罚内容 罚款3万元
    处罚决定日期 2019-09-09
    决定机关 延安市生态环境局黄陵分局
    法定代表人 -
    备注 所报材料真实合法,一切责任由当事人自负。
    vip