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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失信被执行人 北京创研知行教育科技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 -
    身份证号码 / 组织机构代码 91110108MA****AM53
    执行依据文号 (2020)苏0412民初2658号
    案号 (2021)苏0412执2577号
    作出执行依据单位 常州市武进区人民法院
    执行法院 常州市武进区人民法院
    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 全部未履行
    立案日期 2021-05-08
    发布日期 2021-07-09
    已履行 暂无
    未履行 暂无
    省份 江苏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 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一、解除原告江苏太湖湾研学旅行有限公司与被告北京创研知行教育科技有限公司于2019年4月15日签订的《全国青少年科学素养研学实践教育示范营地(江苏)场馆建设协议》。二、由被告北京创研知行教育科技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返还原告江苏太湖湾研学旅行有限公司已支付的款项900万元,并承担该自原告江苏太湖湾研学旅行有限公司交付之日起至实际返还之日止按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贷款市场报价利率的1.3倍计算的利息损失(其中300万元自2019年4月15日起计算,200万元自2019年4月16日起计算,400万元自2019年8月16日起计算);由原告江苏太湖湾研学旅行有限公司同时向被告北京创研知行教育科技有限公司返还(包括停止使用)已交付的定制化软件系统及相应的《全国青少年科学素养研学实践教育示范营地项目货物签收清单》中的全部设施、设备等货物(详见清单)。三、由被告北京创研知行教育科技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支付原告江苏太湖湾研学旅行有限公司律师费300000元。四、驳回原告江苏太湖湾研学旅行有限公司的其他诉请。五、驳回反诉原告北京创研知行教育科技有限公司的反诉请求。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20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本诉案件受理费110940元,诉讼保全费5000元,合计115940元,由被告北京创研知行教育科技有限公司负担;反诉案件受理费36875元,由反诉原告北京创研知行教育科技有限公司负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江苏省常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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