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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失信被执行人 山东鑫大变压器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 -
    身份证号码 / 组织机构代码 9137150072****366W
    执行依据文号 (2019)鲁1502民初2595号
    案号 (2019)鲁1502执4261号
    作出执行依据单位 聊城市东昌府区人民法院
    执行法院 聊城市东昌府区人民法院
    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 全部未履行
    立案日期 2019-11-05
    发布日期 2020-02-19
    已履行 暂无
    未履行 暂无
    省份 山东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 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一、限被告聊城鑫大变压器有限公司于判决生效后十日内偿还原告借款本金3400000元以及自2019年6月21日起按合同约定利率计算至实际给付之日的利息;二、限被告聊城鑫大变压器有限公司于判决生效后十日内赔偿原告律师费损失100000元三、原告对被告陈海波名下鲁(2017)聊城市不动产权第0006692号、鲁(2017)聊城市不动产权第0006693号、鲁(2017)聊城市不动产权第000694号、鲁(2017)聊城市不动产权第000695号不动产享有优先受偿权;四、被告刘俊飞、刘志刚、山东鑫大变压器有限公司对上述第一、二款承担连带保证责任;五、保证人刘俊飞、刘志刚、山东鑫大变压器有限公司承担连带保证责任后,被告陈海波承担抵押担保责任后,有权向被告聊城鑫大变压器有限公司追偿;六、被告刘卫虎、吕秀丽对上述第一、二款承担连带清偿责任,其承担清偿责任后,有权向被告聊城鑫大变压器有限公司追偿;七、驳回原告的其他诉讼请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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