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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决定书文号 大市监罚〔2019〕1058号
    违法行为类型 侵害消费者权益行为>>其他侵害消费者权益的行为
    行政处罚内容 责令当事人立即停止上述违法行为,退还已收取消费者的更换水表费用,并对当事人给予以下处罚:1、没收违法所得412.00元(大写:肆佰壹拾贰元整);2、处违法所得3倍的罚款共计1236.00元(大写:壹仟贰佰叁拾陆元整);以上罚没合计1648.00元(大写:壹仟陆佰肆拾捌元整)。
    处罚决定日期 2019-09-12
    决定机关 大邑县市场和质量监督管理局
    法定代表人 王兴红
    备注 所报材料真实合法,一切责任由当事人自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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