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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失信被执行人 苏州大未来企业管理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 吴建明
    身份证号码 / 组织机构代码 91320507MA****X46B
    执行依据文号 (2018)苏0507民初5864号
    案号 (2019)苏0507执4110号
    作出执行依据单位 苏州市相城区人民法院
    执行法院 苏州市相城区人民法院
    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 全部未履行
    立案日期 2019-12-16
    发布日期 2020-04-07
    已履行 暂无
    未履行 暂无
    省份 江苏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 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被告苏州大未来企业管理有限公司退还原告姚以栋管理费1250元、保证金30000元,合计人民币31250元,并偿付以31250元为基数自2017年11月1日起至付款日止按年息24%计算的违约金,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履行。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限履行给付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606元,公告费600元,合计诉讼费用人民币1206元,由被告负担(被告负担的诉讼费应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交至苏州市相城区人民法院诉讼费专户,收款银行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苏州相城支行营业部,收款账号32250199743600001331015495);被告应负担的公告费600元,原告已预交至人民法院新闻传媒总社,由被告在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支付给原告)。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江苏省苏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同时向该院(开户行:中国农业银行苏州苏福路支行,账号:10555301040017676,户名:苏州市中级人民法院)预交上诉案件受理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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