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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决定书文号 津保监罚〔2018〕6号
    违法行为类型 -
    行政处罚内容 上述欺骗投保、被保险人问题,违反了《保险法》第一百三十一条的规定,根据《保险法》第一百六十五条,我局决定对天津银行第五中心支行处10万元罚款。 当事人应当在接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持缴款码到财政部指定的12家代理银行中的任一银行进行同行缴款。逾期,将每日按罚款数额的3%加处罚款。(缴款码将在处罚决定书送达时告知)
    处罚决定日期 -
    决定机关 -
    法定代表人 -
    备注 所报材料真实合法,一切责任由当事人自负。
    vip