失信被执行人详情
失信被执行人 | 北京金伟晖工程技术有限公司 |
法定代表人 | - |
身份证号码 / 组织机构代码 | 91110108X0****3802 |
执行依据文号 | (2019)津0101民初8315号 |
案号 | (2020)津0101执2805号 |
作出执行依据单位 | 天津市和平区人民法院民事第四审判庭 |
执行法院 | 天津市和平区人民法院 |
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 | 全部未履行 |
立案日期 | 2020-10-15 |
发布日期 | 2020-12-22 |
已履行 | 暂无 |
未履行 | 暂无 |
省份 | 天津 |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 | 违反财产报告制度 |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 一、被告天津金伟晖生物石油化工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偿付原告天津市祥浩公路工程有限公司借款本金500000元;二、被告天津金伟晖生物石油化工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偿还原告天津市祥浩公路工程有限公司自2017年8月24日至2018年1月23日期间借款利息42500元及自2018年1月24日至实际偿清之日的借款罚息(以未偿还款项为基数,按年利率24%计算);三、被告北京金伟晖工程技术有限公司、被告天津正峰石油化工贸易有限公司、被告丁冉峰对上述第一、二项应付款项承担连带清偿责任。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限履行给付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8800元、公告费300元,全部由被告天津金伟晖生物石油化工有限公司、被告北京金伟晖工程技术有限公司、被告天津正峰石油化工贸易有限公司、被告丁冉峰共同负担(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直接给付原告)。如不服本判决,可以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天津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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